记者侯砚通讯员晁振源城市快报
目前,正值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期,关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又一次引起求职者的关注。今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查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案件中,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玩花样损害劳动者权益今年以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职者上岗心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玩花样。他们往往以试用期为由,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从而达到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频繁更换劳动者,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玩花样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签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如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任何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如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企业未先行告知而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应予变更。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未设置无固定期限的,应依法设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并应写进合同正文。不能把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实习学生期限不超过一年
用人单位使用中专、职校、技校实习学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双方必须签订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协议。这是市劳动保障局对用人单位使用实习学生时的明确规定。然而,最近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一些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有的用人单位不仅没有按照规定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学生劳动协议书》,而且还随意延长实习时间,甚至有的学生已经毕业1年,用人单位仍以实习名义继续使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自使用在校实习学生起10日内,必须将所签的协议书报送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协议规定的劳动实习期限届满,学生应当返回学校。学生毕业后,如果被所实习的用人单位招用,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严查用工单位不签合同
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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