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也就是说商业贿赂在《刑法》中已经确定了,不会单独拿出来专门对商业贿赂再立法了是吗?
武绍智:有规定了,但是体制不统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国家工商总局解释也有。
廖万里:是这样的,商业贿赂在《刑法》中没有专门的名词,因为《刑法》中有很多条款,包括163条、164条、385条—393条规定的都是有关商业贿赂,比如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主持人:也就是说现在没有商业贿赂这个罪名。
廖万里:对,《刑法》规定对商业贿赂这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是散见于多个条款中的。像刚才我讲的一样里面存在一些真空的地带,就没有办法规制。商业贿赂一词最早应该出现于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出台的一个叫《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从这里面第一次出现了商业贿赂这个专有名词。
主持人:廖博士,您觉得为什么在中国行业潜规则这么顽固呢?
对商业贿赂的误解
廖万里:这可能有一些误解吧,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就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普遍现象,不单单在中国包括在世界其他国家也非常多的存在。我这边有一个统计数据,据世界银行抽样调查,全球商业流通领域中每年的贿赂额在2万亿美元以上,就是说不仅在中国有较过的商业贿赂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很多存在商业贿赂现象。
主持人:国家有没有比较知名的商业贿赂的案例呢?
廖万里:包括八十年代的时候洛克西德航空公司向日本田中角容行贿,后来这个问题暴露导致田中内阁倒台,这应该是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
主持人:现在商业贿赂刚才两位专家也说了,在法律当中其实没有这个罪名,现在在现实当中如何界定呢?就是说对商业贿赂的范围还有过程,还有法律责任是怎么界定的?
武绍智:界定虽然没有商业贿赂这个概念,但是商业贿赂这个词的概念最早一个是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出现了这样的词语概念,但是这样的词语概念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因为咱们国家《刑法》界定一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一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现在的商业贿赂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这个犯罪行为也是有数额方面的规定,数额方面的规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是5千元以上,是受贿,行贿的起点要高一些。
并且规定,如果行贿者在发现之前主动说出自己有行贿事实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所以特别是受贿方面的规定,对额度是有规定的,但是对额度没有真正的掌控好,咱们国家发现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大概还不占已处罚犯罪总案件数的1%,所以真正实施起来没有这样的事实,存在执法方面的一些问题。
主持人:其实执法起来是有难度的。
武绍智:难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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