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
主持人:有位网友说,请两位专家谈谈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还有医德医风建设是怎么理解的?
武绍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从来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法律打击了商业贿赂对医德是起到净化商业风气、净化正常的医院工作次序是一个好的导向,是相辅相成的。
廖万里:我们知道商业贿赂就严重悖离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合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诱发了社会的仇富的心理,现在中央也提出来荣辱观、八荣八耻,中央提出这个荣辱观本来就是为了提出整个民族向上的一种社会风气,打击商业贿赂就是从反面打击一些丑恶的现象,结合起来就相当于惩恶扬善。
由于医院提供的服务,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老百姓感受特别强烈,把这个作为重点领域惩治可以体现出中央惩治商业贿赂的决心,也利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
主持人:因为好多网友对医疗事件,还有其他的尤其是行贿、受贿的案件反响都特别大,有的时候反映很激烈。
武绍智:商业贿赂犯罪因为是存在在市场经济中一种普遍的现象,所以是牵扯到每一个交易市场的参加者切身的利益,比如说去医院看病,人都会看病的,这样党中央这方面从法律上界定加大打击力度,刚好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当然是密不可分的、相辅相成的,会引导构建和谐社会等等这方面,会有一个新的起色。
主持人:请廖博士谈一下国外关于治理商业贿赂是不是有好的经验值得借鉴?
廖万里:治理商业贿赂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国外很多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完善相关市场经济制度,加大诚信文化的宣传教育。就我自己本人研究兴趣或者研究的专业来讲,我觉得比较重要的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完善反商业贿赂立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的,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大凡治理商业贿赂比较好的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往往比较完善,就是说有法可依,这样执法的时候不像我们刚才提到的像医生利于处方权收取回扣、黑哨等行为无法可依。
就拿我国香港来讲,六七十年代贿赂也很盛行的,后来香港颁布了三个条例,完善有关立法,从而有效的惩治商业贿赂。因此对国内来讲,科学的吸取国外的成果,及时修改相关的规定,对打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即使制定了再严密的法律,如果不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也就是摆设而已,从国外的反商业贿赂实践来看,法律的执行力度决定着惩治商业贿赂的成败。
还是以香港为例,之所以香港在全球廉洁政府中名列前茅,除了完善的立法以外,还在于香港廉政公署打击商业贿赂成效誉满全球。
目前国内各行各业很多部门的内部纪律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都有职责惩治商业贿赂行为,但是使商业贿赂政出多门,甚至可能导致一些部门或者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会听之任之,不履行职责。
因此如何保证法律具有成效,建立长效机制,不以领导人的注意力改变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这是非常值得研究和探求的问题,当然这不仅仅是反商业贿赂考虑的,还有很多其他方面也是如此。
主持人:国外的立法对商业贿赂的打击是不是力度也是很大的,像国外公司的丑闻,好像有时候在新闻中看到曝光率打击力度也是很大的。
廖万里:国外首先因为一些发达国家,经过长时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之后,社会市场机制比较规范,法制较为健全,整个社会也比较有序,再加上媒体无孔不入进行监督,相对来讲就可以有效的惩治和防范商业贿赂。
像刚才我讲到的,他们的立法相对来讲也较为完善,就是在某些方面。比如说像很多国家,关于贿赂我国仅仅规定为财物才是贿赂,很多国家规定不正当的好处都属于贿赂,像提供性贿赂、提供升迁的机会、提供就业的机会,都可以认为是一种贿赂犯罪。
主持人:就是说国外立法在这方面是比较清楚的。
廖万里:相对比较完善、相对比较清楚一些。就是说真空地带相对少一些,我们现在也在不断的完善中,刚才武律师提到的,现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其中第3条就规定,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样可以弥补很大的真空,像医生收取回扣、像黑哨事件都可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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