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贿赂立法的建议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请两位专家谈谈,假如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法》的话,两位专家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就是现有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缺陷在哪儿?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的?
武绍智:咱们国家没有单独的《反商业贿赂法》,我觉得很有必要构建,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先进经验,比如美国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 美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产生了《海外腐败行为法》,比如有一个公司的子公司在中国存在11年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没有被发现,子公司逍遥法外,而母公司在美国受到了处罚,所以我们应该借鉴美国来制定。美国涉及到一个公司财务制度,一个是反贿赂,规定的非常明确。并且美国的法律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是相当严格的,对很多行为都规定了哪些是贿赂行为,哪些不是,怎么打击,规定的非常明确。
并且美国的司法是独立的,不受任何的影响,比如美国商业贿赂是由检查官查处的,是由联邦检查官和州检查官查处的,虽然州检查官的法律地位不是很高,但是他对选民负责,他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他处罚的商业贿赂是直接处罚,他只对选民负责,不对州长负责。我国立法制度是否可以借鉴一下,是否恰当,请网民评说。
并且在美国司法部部长的授权,他可以委托检查官,可以调查一切高官。咱们国家是否可以借鉴一下。
廖万里:这个我觉得恐怕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来讲对于惩治商业贿赂来讲整个大的架构是没有问题的,现在我们讲具体的法律如何完善、执法如何加强,具体的法律漏洞如何进行补充,现在关注的主要应该是这方面。至于说司法独立,因为我们不讲司法独立,我们讲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察权。
武绍智:法律设想要《反商业贿赂法》单一化,《刑法》163条、164条、385条到393条,相对应的对商业行贿罪、商业贿赂罪和介绍贿赂罪,从法律的概念上说概念要明确化,处罚的内容要细致化,执法单位统一化。这四个部门谁应该尽到职责,要在法律条文中给予一个章节规定执法机构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然后再对他的处罚,比如说内容上要吸收日本的经验,比如日本就把性贿赂第一次作为一种犯罪,在我们国家中没有这种规定,性贿赂没有作为犯罪的。
根据我们国家香港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把商业方面的贿赂内容非常宽泛化,比如说我作为营销人员的一方,我给你提供比如说不让你接受审判,免除归还贷款等等这些非常隐蔽的都规定在这个法律中了。我们在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时候,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这种做法,再加上强势媒体的监督,肯定法律条文是能制定好的。
廖万里:我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当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我认为更合适的还是应该制定一个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将贪污贿赂行为都规定在其中,把商业贿赂规定于其中的一个章节里面。
主持人:就是说把《反商业贿赂法》列到反贪污贿赂法。
廖万里:我们长远法律要完善,不仅仅是商业贿赂要进行惩治和完善,其他的贪污贿赂行为也应该进行规范。商业贿赂是老百姓反映的一个热点之一,包括其他的贪污腐败行为也是非常关注的,还不如统一规定在一个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里面。
目前来讲,因为立法是比较长的过程,尤其是专门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可能时间比较长,要经过充分的论证,与此同时,就是在制定专门法律的同时,也应该修改现行法律里面的一些规定,比如说修改《刑法》里面一些关于受贿犯罪、行贿犯罪等相关的规定,这是比较实际一点的做法,可操作性强,应时性也强,能够基本适应目前的需要。
主持人:因为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再次谢谢两位专家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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