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婚介公司无涉外婚介经营权,判退服务费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唐晶晶 通讯员 天法宣)一位年届六旬的老太太怀着美好的期望,花1.28万元请婚介公司介绍年龄在60岁以上的新西兰籍老伴。 但由于见面的男子不仅年龄“缩水”而且还不是新籍。老太太遂将婚姻介绍公司告上法院。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违规进行涉外婚介的婚介公司需退回老太太所交的部分婚介费。
2005年7月25日,60岁的李阿姨经人介绍找到了××缘婚介服务公司,在交给公司婚介网络宣传费500元后,“××缘”告知有一68岁的新西兰华人回广州相亲,可以安排与李阿姨见面,但要补齐服务费1.28万元。8月2日,李阿姨与“××缘”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书》,约定一年的婚介服务费共1.28万元,“××缘”为李阿姨提供包括在国内或境外的一个或两个刊登14天的报刊征婚交友广告,并在互联网上宣传30天的婚介服务。
合同签订后,“××缘”的确为李阿姨在《澳洲日报》上刊登了14天的征婚交友广告,费用为8800元。并也安排了一名男士与她进行会面。但据李阿姨说,该男士只有50多岁,且不是新西兰人。李阿姨觉得“××缘”没有提供承诺的服务,遂将“××缘”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追回所交的婚介服务费。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因此“××缘”已属非法经营,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服务费也应当退回给李阿姨。
至于8800元的广告损失费,由于李阿姨在未审查“××缘”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因此这笔广告损失费应双方各承担一半。最后“××缘”共应返还7900元给李阿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