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4日讯记者姜洁报道: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党建研究所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建局联合召开了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加强公司制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指出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为加强和改进公司制企业党建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
企业党建,法律保障更加明确。19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股份制已经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我国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法和分配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加强企业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法》,将原第十七条修订为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一重要修订,为公司党组织合法存在、正常运转、有效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意志,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思想,充分体现了党章精神。
三大任务,挑战企业党建工作。贯彻落实《公司法》,要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依法在公司中建立党的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凡是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司制企业,都要建立党的组织,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企业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公司制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引导和帮助公司依法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等条件,进一步把《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