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法夫妻被公安抓“现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泸县公安局2005年9月6日对“梦兰美发室”实施的治安行政检查行为违法。
本案原告白某经营一个名为“梦兰美发室”的理发店,还招有两个徒弟。 理发店仅有一间房,且用玻璃柜隔出部分空间作居住使用,该房有前后两道门。
2005年9月6日22时许,泸县公安局接到该店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举报电话后,即指令当地派出所出警检查,派出所指派两名民警前往检查。民警在敲该店后门未开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室内,发现白某与一自称薛某的男子已上床就寝,民警当即表明执法身份和检查卖淫嫖娼嫌疑事项。
白某和薛某声明两人系合法夫妻,民警要求两人出示夫妻证明,二人拒绝出示,并打电话叫来邻居和亲朋予以证实,因此聚集了众多群众围观。民警在群众证明薛、白二人系夫妻后欲离开现场,却遭到围观者阻止,直至派出所领导到场当众向薛、白二人赔礼道歉,表示负责修补损坏的门锁后,检查民警才得以撤离。
次日,县公安局在薛、白二人要求查处举报人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此事件经当地电视台报道后引起轰动,薛、白二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泸县公安局的检查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秩序的嫌疑场所实施检查。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现场检查的民警仅亮明了执法身份而未出示检查证,不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的规定。
而且原告经营的“梦兰美发室”系营业和居住共用的场所,在非营业时间,该场所属于原告的居住用房,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行政检查,不应参照适用该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的规定,因而被告实施的检查不具有合法性。
据此,法院判决泸县公安局的行政检查行为程序违法。
据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