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文弈)75岁的苏老太太患“尿毒症晚期”,不慎撞上环卫处垃圾车,后又因绝症和这次车祸命丧。日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引起较大争议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集美区环卫处应向苏老太太家赔偿共计74733元。
2005年3月13日下午,苏老太太在集美国道319线20公里处横穿机动车道,与清洁工陈某驾驶的环卫车发生碰撞(车主为厦门市集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苏老太太受伤后被120送至杏林医院,2005年3月17日转至厦门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创伤性休克。2005年3月20日,集美交警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该事故中清洁工陈某与苏老太太负同等责任,而陈某系集美环卫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
2005年5月24日,苏老太太因治疗无效死亡。为此,苏老太太的5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集美环卫处和清洁工陈某应对母亲的死负责,并索赔84691元,扣除已支付的51013元,还应支付33678元。
经医院鉴定,苏老太太的死亡原因为尿毒症终末期、急性II型呼吸衰竭、中枢性循环衰竭等。法院对苏老太太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鉴定结果显示,交通事故只是苏老太太死亡的辅助原因。环卫处和陈某就此向法院提出反诉,称交通事故只是苏老太太死亡的次要原因,事故中苏老太太也应承担责任,他们垫付款已超出应承担份额,要求苏老太太的子女返还代垫款及赔偿车损共51013元。
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右肱骨粉碎性骨折是苏老太太死亡的辅助原因”,因此综合案情考虑,集美区环卫处和清洁工陈某应承担苏老太太死亡的民事责任的30%。陈某侵权所产生的责任应由集美环卫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