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野实习生杨叠)课堂上,老师动手拉学生,导致该生摔倒受伤。为此,学生家长将教师和学校告到法院。近日,垫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师致学生受伤的行为属于职务中的行为,应由学校赔偿学生部分医药费。
超超(化名)系垫江某小学六年级二班学生。2005年5月25日下午,超超正在上数学课,老师曾某某叫超超站起来,超超不愿意,曾老师便去拉她。结果超超失去重心,摔倒地上受伤,医疗费共花费了11600余元。后经法医鉴定,超超受伤与自身发育不良也有一定的关系。
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超超的受伤,曾老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是其在履行教师职务中的行为引起,应由被告小学承担责任,因超超的伤与自身发育不良也有关系,故学校只赔偿部分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