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无论涉及何人都将一查到底。”3月28日,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卫生部部长高强当场表态强硬。
公开招标采购,被认为是防止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近年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却引发了多次争议。
争论的焦点何在?应该作出怎样的修正?记者多方采访,初步理清了其中的脉络。
为何要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传统药品流通方式仍占主流———利润的70%在流通环节,而其中的40%为调拨批发利润,整个药品流通呈现“腰鼓型”的畸形结构。结果是,药品价格虚高,而且进入医院的渠道很混乱,安全性无法保证。
2000年2月,国务院提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依靠集中的、团体的和更大规模的采购数量以获得最优价格和服务。并明确,作为采购主体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2001年11月,卫生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变得公开、透明,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轻松获取采购信息,政府监管从效率低、效果差的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转变为网上实时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宪法教授告诉记者,通过6年来的实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药品的零售价格得到有效控制,总体趋势趋于下降,通过中介机构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仅北京市药品价格的平均降幅就达70%,让利患者数亿元;同时,药品经营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增强;低水平小企业被市场淘汰,大企业的市场份额逐年扩大;流通渠道清晰,可塑性提高,临床用药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医药行业的信息化水平进步明显。
为何反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但是,近两年,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争论从未停止,甚至出现了“要求国家考虑取消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呼声。这种呼声主要来自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经营性企业及行业协会。
为何如此?记者采访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院等业内人士,各方意见不一:
不少企业坦言,“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中标后还需要后续公关”。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没有明确具体采购数量或市场份额,即未形成真正的“合同”,造成医院和药企二次谈判、临床促销明显。
许多企业告诉记者,即使中了标,后期的公关费用仍然不能少,从医院分管院长一直到临床医生,都要“打点”,否则医院可能很快就不进中标的低价药。
对此,中介机构的人士无奈地说:“再先进的电子商务,也管不住医生手中的笔。”
同时,缺乏对医疗机构履约行为的制约,导致延迟支付货款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也令许多企业相当头疼。一位药企人士告诉记者:“过去对医院的每个环节都有回扣,所以医院支付货款相当块,他先支付了,我们的回扣才能返回;现在没有回扣了,货款也迟迟收不到了。”
此外,实行招标采购后,竞争公开而激烈,未中标企业不满意;由于和医院的二次谈判,使得销售成本未能大幅度降低,中标企业也不满意;由于临床推广的客观存在,“药虫”成为流通领域的最大赢家,生产经营企业对之又爱又恨。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药品集中招标解决了采购问题、零售价格问题,却解决不了医疗费用问题。虽然几年来零售价格降价明显,但由于缺乏医疗费用制约机制,临床过渡医疗、不合理用药却逐年严重,导致医疗费用上升、患者不满意。许多老百姓也因此而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存有误解。
同时,药企为了规避政府降价和药品集中招标,大量出现“变脸药”,导致部分传统常用药品有价无市;而“一药多名”现象的广泛存在,让“集中招标采购”的手续和工作量都相当繁复,客观上给生产企业增加了招投标的成本付出,也导致了医药企业对整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
孤立指责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是幼稚的
“将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本身没有错。”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宪法教授认为,这一制度在程序上的合理性不容置疑,是避免采购领域暗箱操作、防止漫天要价、防止权力寻租的有效办法。
针对种种质疑,李教授认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医院在药品购销中的强势地位及“以药养医”的体制没有改变,使得招标采购的初衷无法完全实现;同时,我国制药产业自身的缺陷,也催生了流通领域的商业腐败,客观上促使药价虚高。
据悉,我国排在前50位的制药企业,生产集中度2000年约为50%。而美国前30位的制药企业,1992年集中度就高达97%。中国所有制药企业的销售收入加在一起,还不如美国辉瑞一家。而数量巨大的企业一年还要新增数千种仿制药推向市场。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人张伟介绍,近5年来,我国批准的药品注册文号数以万计,但其中真正意义上的新药却不到100种。
由此造成药品生产领域的恶性竞争长期存在:产品创新能力低、生产成本高,靠虚高定价占领市场。一方面,药企纷纷改变剂型、名称、规格、包装,改头换面成“新药”;另一方面,竞相涨价,“高报价、高定价、高回扣”,拼命留出巨大的价格空间,给打通各个环节、进入销售终端留足“财力”。李教授认为:从这个角度上看,孤立地指责“招标采购制度加重企业负担”是幼稚的。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今年3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将不再为仿制药批准商品名,今后我国年新增药品商品名将不会超过100种。
李教授认为,新政策的用意在于,给通过改头换面赢取暴利的假新药亮“红牌”,从而扭转药品生产企业千方百计生产高价假新药的倾向。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应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在我国以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品种数量多、不能明确采购数量,是引起质疑的首要问题———
我国目前医药市场大部分药品存在临床促销行为,很多药品之间存在很大的可替代性,中标品种数量多、采购数量不能明确,使企业仍然不能减少“公关”成本,面临一个难以确定的合同,考虑后期的各种成本,很难给出合理的价格。
因此,在新的药品集中采购中,应尽量减少中标品种数量,通过品牌和市场份额的集中促成药品价格的降低,并通过合同数量的明确,保证中标企业的利益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在明确采购数量的同时,药品集中采购还应在保障回款时间、简化操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
鉴于公开招标降低了药品收入在医院业务收入中的比例,李教授认为,在“以药养医”体制没有改变和国家尚未出台有效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建议药品的定价政策应改变顺加作价的办法,调整为:
医疗机构销售中标药品只要不高于招标前的政府最高限价即可。这样就确保了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人的切实利益,医疗机构也会为了本院利益而与企业进行充分的价格谈判,努力获得最低购入价。物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医疗机构获得的最低购入价,定期调整药品的政府最高限价。这样患者也就获得了好处。
如此,才能使医院利益与患者利益相统一,同时也形成了定期通过市场形成价格逐年降低药价的政策目标。
此外,李教授认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是治理药品虚高价格的治本之策。网上集中采购对于药品价格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作用,原因不在于“招标”或“网上限价”,而在于互联网技术在药品流通全过程的应用。
造成药品价格长期虚高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与医药企业之间严重存在信息不对称。行政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市场形成的价格,不能让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决定药品价格的形成;无法全面监控药品流通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给中间环节留下大量偷税漏税、洗出现金进行回扣促销的机会;无法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绩效评估体系,有效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促使临床医生合理使用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