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一则治疗男性病医疗广告上,将西安籍知名女模特、担任陕西省慈善协会“慈善大使”殷子的照片刊登在这则医疗宣传广告上。殷子因此将陕西广慈男科医院及发布广告的媒体告到法院,索赔7.2万元。2005年12月24日、今年2月8日,本报对此事作了连续报道。 4月5日,此案在西安市雁塔区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据殷子的律师称,此案获赔后,殷子将用其中部分款项捐助贫困儿童。
昨天早上,殷子因在外地未能出庭,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的毛璟文和张海雪两名律师为其代理出庭。殷子的律师当庭出示了一盘内有殷子本人照片资料的光碟,称系广告中所刊登照片的原始影像,据此证明,广慈男科医院当日刊登的女性照片确系殷子本人。但两被告依然认为,不能依此认定广告中的女性照片就是殷子本人。
殷子的律师认为,医院未经本人允许,将原告肖像用于治疗男性病的广告,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伤害,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及由此产生的其它合理费用。媒体作为广告发布者,未尽到审查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应与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陕西广慈男科医院认为,其所刊登广告中的女性图片,是从“图霸天下”网站之“霓裳靓影”中下载,该网站系网络信息公共平台,且未作任何身份注明和使用说明,无法证明该图片就是原告殷子。医院当时并不知是殷子,也不存在借其名人形象提升医院知名度的情况。殷子所诉肖像权及相关赔偿事宜无任何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
发布广告的媒体认为,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作为广告发布者,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下载图片是和网站有关系,和原告殷子没有任何关系,媒体在发布广告时也只是“查验审核”。同时,两被告认为,当日举行的活动是公益性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更不是恶意使用照片或丑化。
陕西广慈男科医院当庭还出示了一张《刊载使用图片说明》,以证明用此照片时经得了院内领导的认可,并准备给照片中的当事人支付费用。但原告律师认为,该证据有“伪证”之嫌,不予认可。
两被告认为,本案不存在“侵权纠纷”,而是“使用费纠纷”,可以考虑支付肖像者本人一定的肖像使用费。
但原告律师称,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通过某种形式再现自己的形象和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使用殷子的肖像,显然侵犯了殷子的肖像权。原告既然不知道、不同意被告使用自己的肖像,显然不可能存在“肖像使用费”的纠纷。且网站上有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文字说明,并不代表网站同意被告可以任意下载该图片作为广告宣传,更不代表原告同意被告使用其肖像,这不能成为被告任意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借口和免责的理由。
昨日,因法庭要求发布广告的媒体出示和陕西广慈男科医院签订的广告合同,暂时休庭,此案昨未宣判。
首席记者 郭红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