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机构编制和事业单位改革划定两条“红线”
本报记者黄先明 今后,未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各级均不得批准乡镇增加机构编制;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经营类事业单位,对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要从严控制,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出现机构、编制膨胀———昨日,我省召开机构编制工作会议,对乡镇机构编制和事业单位改革划定“红线”。
编制瘦身→精简一成
我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从去年7月正式启动。同年,省编办对全省乡镇机构编制进行调查统计。“调查统计的4800多个乡镇、街道和片区工委的情况并不理想,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满编或超编,有的超编还很严重。”省人事厅厅长、省编办主任黄泽云认为,要确保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实现,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一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补充意见》。按照《意见》提出的乡镇行政编制重新核定标准,全省乡镇行政编制将精简10%左右。为此,省编委决定,上收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实行省一级总量控制,未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各级不得批准乡镇增加机构编制。将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考核内容,严禁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职级配备领导干部;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定编定岗定员,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卡)制度,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已经超编的地方,要在重新定编后限期分流调整人员,在分流人员没有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坚决不能再进人;已经满编的地方,要从严控制进人,不准出现新的超编。
推进改革→三模式可选
目前,我省共有事业单位6.5万个,事业编制近134万名,实有人员近130万人。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和规范、发展、搞活事业单位的基本思路,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试点。
根据不同功能和特点,事业单位按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大类,分类推进改革。除作出不再审批设立经营类事业单位和对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严控制的规定外,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补充意见》特别提出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三种模式,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乡镇事业单位选择———一是交通条件较差、直接为农民服务任务重的,可按乡镇设置综合事业机构。
二是交通便利、服务半径不大的,可按区域分布、产业布局和流域走向,设置人员精干、工作高效的行业基层站(所、中心),作为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职能;按片区设立基层站(所、中心)后,乡镇不再重复设置同类机构,可设置一个综合性的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承担文化宣传、劳动保障、就业指导、人才开发和社区服务等公益性服务职能。
三是除政府主办的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计生站外,乡镇农业、畜牧、农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民工培训等服务性事业单位或县直部门直接派驻乡镇履行上述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转制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