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规定,学校无资格直接接收助学款(物)
本报讯(记者谢梦实习生任昭颖)成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昨日联合下发《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捐资助学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指出,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学校无资格直接接收助学款(物)。
《办法》规定,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的款物由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接收,禁止任何学校、部门和个人自行接收捐资助学款(物)。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或者在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收费大厅开设窗口,接收社会捐赠。
《办法》强调,助学款应主要用于扶助薄弱学校建设和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同时必须确保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对捐资助学的赠予、使用、管理应公开、透明,收入、使用及效益情况,有关部门应分别于当年10月底和次年2月底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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