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罗友昌记者康欣报道曾在灯塔轰动一时的信用社职员绑架8岁女孩案,4月5日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原灯塔市古城子信用社职员李桂纲犯有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因为欠债太多,到年底无法还债,李桂纲就打算绑架麻友的女儿,并勒索钱财。 2005年11月29日7时许,李桂纲与张春雷、李润龙经密谋后,三人租了一辆夏利车,将正在上学路上的朱某某(女,8岁)强行拽上轿车拉走。
随后李桂纲等将朱某某藏匿在李振兵家中,由李润龙看守。当日15时许,张春雷、李桂纲打电话给朱某某的父亲称:“朱某某在我们手。”并向其索要人民币二十万元。朱某某父亲报案后,警察迅速破案,四被告人均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桂纲、张春雷、李润龙、李振兵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犯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桂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春雷、李润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振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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