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轻微犯罪“不捕直诉” 制度实施一年利弊参半
法律温情与社会危险性博弈
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体现打击与挽救的刑事政策
“社会危险性”标准需细化
办理程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本网记者 张亦嵘 郭宏鹏
“不捕直诉”这一说法,对于很多人来说多少还有些新鲜,而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这项制度已经实行将近一年了。 这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什么?实施效果又如何?针对这一司法实践中的新做法,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人员。
轻微犯罪案件不捕直诉 兼顾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石狮市是一个改革开放后建立起来的沿海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外来人口增多,社情复杂,导致刑事案件多发,而大量的刑事案件又多是轻伤害案件。石狮市检察院认为这些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刑事自诉性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就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可不予以逮捕,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在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后,这项制度就从2005年开始实施了。
石狮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该制度实施近一年来,大大减轻了审查批捕部门的工作量,也有利于社会稳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
办案人员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
2006年1月12日晚,石狮市某中学初二学生阿国,伙同他人尾随一成年男子到某机关门前,采取殴打手段,抢走了该男子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一千三百多元。作案后,阿国被警方当场抓获,赃物被追缴。
1月18日,石狮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审查逮捕。侦查监督科经办人员在审查这起案件时,发现阿国刚满14岁,平时是个比较调皮的孩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父母教育也失当,但没有前科劣迹,参与抢劫主要出于哥们儿义气。阿国的犯罪行为明显轻微。科长洪劲松亲自走访了阿国所在学校和家庭所在村委会。学校认为,阿国平时与同学相处和睦,表现尚好,成绩属于中等。学校愿意为他担保,希望给阿国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他能够完成学业。村委会认为,阿国以前没有违法行为,村委会愿意为他担保,对他进行监督教育。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洪劲松提出了对阿国不予逮捕的意见,经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后,于1月底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对其改变了强制措施,并与其家人一起制定了帮教管理措施。
“我们这样做更有利于阿国今后的成长,使他免于进入看守所受到心理伤害。这种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洪劲松对记者说。
除了未成年人案件外,办案人员给记者讲述了另外一个典型的案例:
去年3月,在打击赌博犯罪时,公安人员查获,永宁镇梅林村村民李某与妻子在自家经营的小铺子里非法销售六合彩共11期,销售金额达49000元。夫妻二人涉嫌赌博罪,双双被刑事拘留,并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查阅案卷并提审两个犯罪嫌疑人之后,检察官发现他们有两个孩子分别读初中和小学,还有一个老人需要照顾,家庭经济全靠小铺的收入。他俩被拘留后,孩子和老人的经济来源断了,本身就需要别人照顾的老人无力照料孙子,孙子只能分别寄养在亲戚家,生活和学习都受到了影响。检察官在研究案情后认为,李某只是在妻子不在时记记账,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村委会主任又愿意为他担保,符合“不捕直诉”的条件,检察机关遂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建议公安机关直诉。今年的镇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对这个案件作“不捕直诉”处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认为兼顾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介绍,2005年,石狮市检察院受理直诉案件106人,占审查逮捕总数的11%,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另外,“不捕直诉”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主观恶性较轻,如果羁押反而容易使其精神上、人格上受到创伤,意志薄弱者还可能自暴自弃。“不捕直诉”体现了惩罚与宽大、打击与挽救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犯罪嫌疑人不进看守所,还能避免交叉感染,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直诉”可以使他们接受正常的家庭和学校教育。还可以调动行为人身边亲友的积极因素,对行为人、对其家人及社会都是有利的。
避免当捕案件未报捕 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
“不捕直诉”的做法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公诉科科长邱新跃说,由于“不捕直诉”省略了审查批捕环节,就难以避免公安机关一些应当报捕的案件没有报捕。检察机关作为执法监督部门必须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进行有效监督。
洪劲松给记者讲述了一个他办过的案件:
2004年的某一天,许天洪和几个朋友在石狮市的一家酒店喝酒,喝多了便与其中的一个朋友斗起酒来。之后,许天洪离开酒店,找了个朋友持刀躲在门外,等与许天洪斗酒的朋友出来后,持刀将那人砍伤。作案后,两人出逃。一年后,许天洪投案。公安机关直诉了。
公诉科接到这个案子后,认为此案的犯罪情节较重,犯罪嫌疑人许天洪没有认罪,没有对被害人做出赔偿,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外,持刀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还没有归案,许天洪有可能和行凶人串供,因此,他不符合“不捕直诉”的条件。于是,公诉科决定批准逮捕许天洪。
“检察机关必须对这些案件进行监督,使得那些应当报捕的案件及时审查逮捕。”洪劲松说:“有了这个补救,才能保证审判程序能够正常进行。”
改变观念规范程序标准 不捕直诉制度还需完善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完善“不捕直诉”这项制度,记者就此采访了石狮市检察院检察长黄灿平。
黄灿平认为,执法观念的转变是个问题。目前,“不捕直诉”的适用率仍然过低,检察人员受“求稳怕错”的思想影响,加上公安机关片面强调逮捕数量,刻意追求逮捕率等原因,在“无逮捕必要”的运用上控制过严,与法院判决有差距。
还有,“不捕直诉”适用规范亟待进一步完善。“无逮捕必要”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依据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标准。另外,“社会危险性”也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上级政法部门没有详细的规定,其程度主要依靠案件承办人的主观判断。受不同认识和理解的影响,同样案件会出现不同处理结果,导致案件处理失衡现象发生。
此外,“不捕直诉”案件办理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上级部门应该出台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同时,对公安机关未移送被审查批捕直诉案件的监督,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黄灿平说,为保证“不捕直诉”案件的质量,公、检、法3家应该加强协调、配合和制约,建立执法监督和责任查究机制。对“不捕直诉”案件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不符合“不捕直诉”条件的,检察院要通知公安机关,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并提请批准逮捕。对未依法实行轻罪“不捕直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