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6日讯 从本月起,开发区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就医,采取按区域划片就医的办法。
凡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市区(含福山区)、海河、长江社区管理处的参保人员,首诊必须在开发区医院;在古现、八角、大季家办事处工作或居住的人员,首诊必须在辖区卫生院(医院)。 不按规定首诊的就医者,医疗费用自理。
新办法规定,4月1日起,区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付清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余下符合医疗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按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结算。
欠费单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用工单位补齐欠费后,再由本人持医疗保险证、医院预收款单据、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原定点医院结算。
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费用、异地安置人员、驻外办事处人员的住院费用、16种统筹病种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医疗保险证、统筹病种专用病历、专用处方本、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养老保险手册等,在每月5日至20日,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编辑:傅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