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韦华娟)近日,荔浦法院审结一起重大涉农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第三人茶城乡茶香村143户种植农户经济损失48.42万元,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为荔浦县茶城乡人民政府,被告王某某(系茶城乡人),第三人茶城乡茶香村潘定乾等143户种植户。 2003年初,原告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要求含第三人在内的茶香村农户在其自然屯及公路沿线种植阿尔及利亚夏橙,并为农户联系供给阿尔及利亚夏橙苗。2003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阿尔及利亚夏橙苗购销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阿尔及利亚夏橙苗木9万株,每株1.2元,被告保证供给原告的果苗为优质阿尔及利亚夏橙苗,纯度达98%以上,无检疫性病害。如因苗木纯度达不到要求或因苗木带病造成损失,挂果前三年由被告负责赔偿原告种植户(即第三人)每亩每年1000元的经济损失。此后被告依约供给原告9万株阿尔及利亚夏橙苗木,由原告发放给第三人所在村屯农户种植。2005年9月,果树进入挂果期,第三人发现所种的阿尔及利亚夏橙大部分不挂果,且果实小。经广西柑桔研究所及桂林市水果办专家鉴定。被告提供的9万株阿尔及利亚夏橙苗中,有32280株为非阿尔及利亚夏橙苗木。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及第三人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则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该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达成的阿尔及利亚夏橙苗购销协议是有效合同,在合同中,原告为包括第三人在内的种植户设定了权利,一旦发生苗木品种质量问题,由被告赔偿种植户损失。本案原告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原告代第三人向被告索赔是基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其主体是适合的,被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