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5月1日起,将对已流散到社会,并可能造成危害的违法药品实施强制召回。
规定明确指出,必须通过强制召回的违法药品包括:1.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3.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5.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6.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7.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据介绍,违法药品实行“原渠道”召回:销售单位直接向消费者赔付。据《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