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雄伟
日前,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当地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该局局长发出质疑:原告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中国青年报》4月5日)
农业税是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取消农业税也仅局限在农产品的收入所得,并不必然免除或取消农民纳税人在其他农业生产环节的税收,以及其作为消费者或工商业经营者所承担的相应税负。 因此,农业税取消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从此就“无税收负担”,农村成为了“无税区”。农民的生产、生活等行为涉及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环节,其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或接受各类服务,都在无形中承担了消费税或增值税等间接税(流转税)的转嫁。据有关资料显示,农民实际负担的间接税近5000亿元。
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当然是大好事。但如果说从此农民没有任何税赋负担,则是对中国税赋制度的重大误解。农民不是纳税人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农民不再是纳税人”的错误认识的背后,有些地方官员产生了不再愿意为农民服务的思想。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政府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既然“农民不再是纳税人”,政府当然也就没有义务为农民服务。
“十一五”期间,财政工作重点将逐渐转移到统一城乡财政上来。未来应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收的要求,遵循社会公平、轻税、制度优先、宏观调控的原则,逐步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业、农民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同时,要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这就需要破除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农民不再是纳税人”的错误认识,树立城乡平等的观念,否则“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农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