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4月6日电(田建军、罗志)武汉市日前出台《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2006年5月1日起在全国首推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
根据规定,武汉市将对以下已流散到社会,并可能造成消费者危害的违法药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施强制召回。 这些违法药品包括:一、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三、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五、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六、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库、没有销售的违法药品则不在强制召回之列。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违法药品的生产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负责召回、收集、清点和统一封存其所销售的违法药品,报药监部门依法处理。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将违法药品召回情况书面报告其所在地或立案查处的药监部门,药监部门可以视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召回违法药品情况,作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对外地销售到本市的违法药品,本市药监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通报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的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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