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4日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四川省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有期徒刑7年。此案再度引发人们对如何有效监督和遏制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滥用职权问题的关注。
这一案件提醒我们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是明显违法,而不是存在争议的“擦边球”。有关禁止挪用专项资金的法律和规定十分清晰明确,无论是国务院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地方财政、审计部门还是地方人大,要履行监督职责,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本案中,监督机制似乎均未产生立法者所期待的监督、遏制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实效,意味着权力监督机制的运转情况存在严重问题。从目前的事实看,李达昌在任职期间还是有不少政绩被认可,并且也未见有关他从违法行为中获得不法利益的报道,这说明李达昌未必是一个典型的“贪官污吏”,他的落马,进一步验证了监督机制缺失的后果。
第二,下级监督机制明显失效,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作为李达昌下级的四川省财政厅等单位和部门曾提出反对动用专项资金的意见,这可以视为下级依据行政法所赋予的职权和职责而进行的“下级监督”,遗憾的是,这种监督从结果上看,并未产生应有的作用。事实上,作为具体执行上级命令的下级部门,掌握大量具体信息,对于相关情况是否违法违规十分清楚,且上级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往往必须借助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的配合行为,才能达到产生实效的目的。因此,下级监督是权力监督机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很多人将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法律关系错误理解为“主仆关系”,忽视、否定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功能的错误观念甚为流行,甚至在某些地方和部门,下级监督机制基本失效。
第三,平级监督由于主客观复杂因素,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动用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的决定似乎并不是李达昌一人作出的,至少也有其他省领导同意。当然,其他省领导一来并不完全了解具体情况,二来出于对分管同事的信任和尊重,客观上难免会被误导,而李达昌正是利用了自己主管相关工作的便利。这提醒我们,作为权力监督机制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的“平级监督”机制,其在具体运转过程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平级部门或干部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其相互监督不易受到权力干扰,但是,如何在“相互信任和尊重”与“相互监督和制约”之间建立动态平衡,实现“监督而不干扰、坚持原则但不伤和气”,目前尚需找到良方。
此外,很多事例显示,目前在防止、遏制滥用职权方面,社会上广泛存在过于依赖上级监督尤其是中央监督的观念。实际上,当平级监督和下级监督机制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时,单靠上级监督甚至中央监督,很多时候无法解决滥用职权的问题,且由于垂直领导体制的广泛使用,势必导致“上级管不过来,平级不方便、不愿意管,下级管不了”的现象。中国历史上的经验和教训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公众参与机制,正如毛泽东所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陈欣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 、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