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钢窝案:原副总过堂
王成立涉嫌受贿200万是本案最高官,庭审时几度泣不成声
“我有罪,我不该收人家的钱……”昨天,曾任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王成立多次泣不成声,他因涉嫌利用在广钢集团企业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受贿近200万元,昨日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 王成立是广钢涉嫌经济犯罪窝案首个出庭受审的涉案高管,也是职务最高的一个。
本报讯昨日上午,原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集团)常务副总经理王成立因涉嫌受贿人民币183.6694万元,美金2.2万元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王成立在庭审中情绪激动,数次落泪,他只承认收下属价值2万多元的家电,并多次声称自己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任何利益。
广钢原高层多人涉案
王成立瘦高身材,络腮胡,说话声音微弱而含混。他的律师称王成立患有严重的高血压,身体不好。王成立在回答法官问话时几次失声痛哭,为了让他平复情绪,法庭还中途休息5分钟。
2004年11月1日广钢股份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因工作变动,王成立已向董事会提出了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的申请,董事会同意其辞职申请。”而这时王成立被纪委双规的消息已甚嚣尘上。
从2004年起,广钢集团多名高管人员涉及经济案件,2004年10月,在广钢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时,时任广钢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袁今昔和常务副总经理的王成立就已经没有参加,一直到去年5月,被双规多时的王成立向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起诉书显示,2005年5月14日,王成立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
一个总经理拉下两个上司
据检方指控,1999年8月到2004年8月,王成立多次收受下属广钢集团工建公司总经理黄晓春以各种名义贿送的人民币共76万元,美金1.2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便利。
记者了解到,因收了黄的钱而被拉下水的,除了王成立,还有广钢集团原电炉炼钢厂厂长刘昌兵。早在去年7月,因为收受黄等人贿送的钱财,原任广钢电炉炼钢厂厂长刘昌兵被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书称,刘昌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这其中就包括黄贿送的5万元人民币。法院认定刘昌兵利用上述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以等值钢材的实物形式支付由于审批手续不全而不能结算的广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技改和维修工程、备品备件的拖欠工程款,并于2004年4月的一天在该公司总经理黄的办公室内,收受黄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昨天在法庭上,王成立的辩护律师质疑:黄既然行贿,为什么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公诉人答复称,构成行贿罪要具备其他要件,因此,现在没有追究黄行贿罪。黄把两个上司拉下水,也因收受下属贿赂被判刑。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简历
王成立,1957年生,硕士,陕西省西安市人,历任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广钢集团设计院院长、兼广州广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广钢集团副总经理,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广钢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兼广钢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兼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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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集团部分涉案人员
吴建平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收受承建商33万人民币,1万美金,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财产10万。
黄晓春 广州市钢铁企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州钢铁企业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收受下属单位李华宏贿赂的15万人民币、5000元购物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没收财产10万。
李华宏 广州市钢铁企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安装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收受供应商、承建商贿赂18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10万。
肖立波 广州市钢铁企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收受承建商21.6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12万。
庭审焦点
买房装修下属买单几十万元?
控方:借装修房子受贿
辩方:只是没有结算
起诉书称,1998年10月至2003年2月,王成立多次收受其下属广钢股份副总工程师吴建平以各种名义贿送的人民币51万元。收受吴贿送的家具、电器,包括海尔空调5台、阿里斯顿电热水器2台、家具,价值人民币2.7488万元,让吴为其支付番禺区星河湾一套住房的装修款人民币31.2206万元,为吴的职务晋升提供便利。
王成立为自己辩护时称,他跟吴建平是多年好友,那5台空调是对方送给他的新居礼物。事后他还买了一台价值一万多元的自动麻将机回赠给吴。热水器是自己儿子买的,当时给了儿子1万元,他是跟着吴一起去的,不知谁掏的钱。
辩护律师简志彬表示,装修款的问题,因为王吴两家一起在星河湾买房装修的,到案发时还没有结算。这不能认定为行贿受贿。
律师称,最初检方认定装修价格有60多万,一套40多万的房子,可能用60万来装修吗?最后申请了司法鉴定,确定价值为30多万。王成立又表示:当时吴建平没催我交钱,我想总不能追着人家给钱吧?就一直没给。这是私心作怪,我错了。
辩护律师指出,受贿罪成立有三个要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王成立即使收受他人财物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构成受贿罪。王成立称,吴建平晋升时他在北京开会,没有参加班子的讨论。
控方:下属为升官行贿76万
辩方:技术指导所得好处
起诉书称,1999年8月至2004年8月,被告人王成立多次收受其下属广钢集团工建公司总经理黄晓春以各种名义贿送的人民币共76万元,美元1.2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便利。公诉人引用证人证言称,王成立在考察黄晓春时给过一个很好的评价。
王成立讲到黄晓春时,几度哽咽,几乎无法发言。他说,当年黄晓春是跟他一样从北方来的大学生,十几年的朋友。此事发生于他从工建公司交班的时候,作为一个交代,对下属的几个中层干部都逐一地给过评价,提到过黄晓春,但并不是单独推荐黄晓春。况且,当时他只是列席会议,没有决定权。
关于76万元,王成立说,黄晓春的哥哥开了一个矿,是他给予了技术问题的指导并最终解决了,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当时没要钱,后来黄晓春给了他40万元以表示谢意。他也就收下了。公诉人当即问道:这个指导带来的效益价值40万吗?王成立及律师没有回答。
其中还有20万元贿款,王成立称是为买星河湾的房向黄晓春借的,他一开始准备分期付款。黄晓春听说后大包大揽,借了钱给他一次性付清。为了证明他是“借”而不是“要”,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王成立1999年8月到2004年8月的收入证明,显示王成立这5年每年收入均过百万,这还不包括其他福利。再加上其妻的收入,偿还这笔钱不是问题。公诉人当即反问:既然王成立当时收入这么高,买房子还有必要向别人借钱?王成立和律师无言以对。
控方:收受工程队贿款
辩方:只为照顾上司弟弟
起诉书称,1998年9月至2003年10月,王成立共收受在广钢企业承建工程的台山市一家建筑公司广州施工队的负责人袁某贿送的过节费人民币2.7万,美元1万元,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便利。
王成立表示,袁某是当时集团董事长袁今昔的弟弟,自己为了讨好领导,是吩咐过下面:这是“老板的弟弟”,把工程交给袁。这是非常不对的。但是他没收过袁送的钱。辩方律师称,不妨想想,集团一把手的弟弟,为了结算工程款便利用得着给其他人好处吗?
控方:收受投标人贿款20万
辩方:工程未立项何来行贿?
起诉书称,2003年1月至2月期间,王成立收受准备投标广州广钢MBA新技术塑料有限公司再生塑料原料生产厂工程的潮阳一家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肖某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王成立回忆说,一九九几年的时候肖是到他家送过钱,放在水果下面。他当时就退了回去,并对肖说如果不拿回去,就交到纪委了。MBA的项目,记得在2003年时还没有立项,谈不上招投标,哪可能那时就有人行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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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窝案交易链(部分)
广钢原副总王成立昨日被带入法庭。 本报记者 方谦华 实习生 孙喜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