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一位大二的女学生小叶(化名),回家看皮肤病时被治残,成了弱智人,家人替小叶怒告武夷山市中医院、武夷山市立医院,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合计718390.40元。日前,武夷山法院一审判令武夷山市中医院负99%责任,赔偿小叶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6090.90元,小叶的其他诉请被法院驳回。
小叶出生于1984年9月19日,是武夷山市崇安街道人,原系福州大学的一名大二学生,因患皮肤病于2003年5月12日就诊于武夷山市中医院,该院主管医生诊断小叶患“疥疮”,就给她开出了他私自配制的“25%敌百虫酒精混合液”外用,小叶使用后就出现头晕、乏力、多涎等不适症状。当年5月13日,小叶再次使用该药,仍出现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
5月14日上午,小叶就到社区医院就诊,被社区医生诊断为“胃肠炎”,经治疗未见好转。5月15日上午10时许,小叶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恢复心跳。当日下午3时许,市立医院医生查看武夷山市中医院提供的病史及用药处方,市立医院经复查后确诊小叶因使用外用药“敌百虫酒精混合液”致有机磷农药中毒,马上做相应救治。经过抢救及后期的康复治疗,小叶的生命虽然得到挽救,但已造成她中度共济失调、双眼视力二级盲且病后言语含糊、情感行为幼稚、智能差等残疾后遗症。
小叶的家属遂将武夷山市中医院、市立医院两家医院共同推向被告席。法院审理后认为:前者违规使用“25%敌百虫酒精混合液”毒性药品,是使小叶有机磷农药重度中毒,导致伤残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医疗事故99%的责任,后者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小叶虽客观上确实延误了治疗时机,但小叶只是一名不懂医学的普通患者,所以只须承担1%责任。
(据海峡都市报)来源:扬子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