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金炼)一起由于超市工作人员未对顾客购买的物品进行消磁、保安人员强行检查顾客所购物品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于近日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超市为此将付出了5000元的赔偿。
2005年10月31日下午,扬州市民陆某与妻子在某超市“跃进平价店”购物,由于超市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未对陆某所购的棉毛衫进行消磁,尽管陆某所购物品全部付款盖章,但是经过安检门时还是发出了警报。 该超市的保安看到此情形,立即强行检查陆某所购的全部物品,经过“一番检查”后发现原来是超市的工作人员未对陆某所购的棉毛衫进行消磁而引起警报,该保安及主管人员当场向陆某表示道歉,但陆某觉得不能接受。第二天该超市管理人员又前往陆某的舅舅家向其道歉,双方仍未达成一致,陆某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自己名誉受损,精神受到打击,于是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认为由于超市保安在安检门发出警报后,未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态度对陆某进行检查,检查地点在超市的安检门口,此行为造成的影响足以导致旁观者对陆某品行的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该超市保安的行为侵犯了陆某的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该超市赔偿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