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从今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同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已开始实施。 “新办法”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模式。
据贵阳市国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的实施涉及面较广,企业非常关注。和老条例相比,“新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新办法”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过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不太明确,法律责任难以界定。“新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新办法”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新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规定,将时间由45日延长为4个月。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的延长,有利于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
“新办法”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了统一规定。“新办法”允许更正年度申报。“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可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新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据介绍,这些优化纳税服务的新举措,为纳税人提供了改正错误的空间和时间。
作者:张静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