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法院判决再支付死者亲属补偿费10万元
家住自贡市富顺县的葛方全,在泸州市泸县青龙镇花园煤矿井下作业时,因意外事故死亡。经仲裁,死者之妻余启先得到10万抚恤金。死者的妈妈和儿子不服仲裁,同死者之妻一道将花园煤矿告上法庭。 4月3日,泸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花园煤矿除已支付的10万元之外,再支付死者亲属补偿费10万元。
矿工身亡仲裁忘了死者母亲
2005年10月2日13时30分,花园煤矿井下矿车跳道,葛方全和矿工熊某、俞某去处理矿车。在排除故障过程中出现意外,葛方全受重伤。次日葛死亡。
此后,死者亲属和煤矿对死亡赔偿金达不成协议,花园煤矿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05年10月10日,仲裁委作出由煤矿一次性支付死者之妻余启先10万元的裁决。不久,余启先领到了10万抚恤金。
仲裁和调解中,均未把死者之母葛罗先和死者之子葛君作为当事人,也未对二人的权益作出裁决,葛君只是作为余启先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参加了仲裁。
再赔10万死者亲属上法庭
10月25日,死者之母葛罗先与死者之子葛君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的规定另支付10万元因工死亡待遇。煤矿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余启先、葛罗先和葛君将花园煤矿推上被告席。
今年4月,泸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葛罗先和葛君述称,仲裁委在仲裁时未通知他们参与,二人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力,是合情合法。煤矿却认为,葛方全因工死亡后,其亲属的因工死亡待遇已经过仲裁委的仲裁和调解,并且双方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庭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葛罗先和葛君的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煤矿还认为,葛君已是成年人,其父死亡所得的赔偿按法律规定具有继承权,其母亲余启先作为葛方全的直系亲属代表申请了仲裁并得到相应赔偿,调解书中未把葛君作为当事人不表示未向其支付父亲的因工死亡待遇。在仲裁程序中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列举全部的当事人。而葛罗先因儿子死亡应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包括在10万元的赔偿之内。故请求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理赔2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方全因工死亡,其母葛罗先、妻子余启先、儿子葛君依法应当享有因工死亡待遇。花园煤矿在与其亲属因工死亡待遇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余启先为被诉人申请仲裁,在裁决书生效前又组织与余启先进行调解并已履行,虽然仲裁裁决书中已计算了葛罗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葛罗先和葛君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始终未以当事人的地位出现,也未委托余启先处理自己的权利,另行请求被告花园煤矿给付有关因工死亡待遇,并没违反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理由和同一诉讼请求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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