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先生不慎将装有银行卡及身份证的钱包丢失,钱包被人通过孙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在取款机上试出银行卡的密码,随后在银行一次性取出6万元后逃匿。近日,孙先生将原来为其办理账户的建行成都南郊公园分理处以及其上级单位新华支行作为一、二被告告上法庭。 昨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于当事人孙先生拒绝法院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钱包丢了10多万存款“蒸发”
2004年4月9日晚,孙先生在武侯区某歌坊唱完歌,将自己的钱包遗忘在歌坊里。4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孙先生赶到银行查询并挂失时发现,自己三张银行卡内的现金已被人在约20分钟前支取了11.13万元,孙先生马上报案。当日,警方提取了银行监控录像。录像资料显示:歌坊员工龚某曾于当日上午9:30用孙的银行卡一次性提取了6万元。
争论一 银行办手续是否违规?
孙先生称,由于存款被盗取与他挂失的时间相差不大,开户银行在自己开户时并没有告知如何尽快挂失,同时银行方面有规定,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时必须提供储户身份证,而录像资料显示:柜台办理人员并未对龚某冒充储户提交的身份证与取款人相貌进行对照审查,也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支付较大金额存款需相关负责人审核,因此存在明显违规,所以必须对他进行相应赔偿。
而银行方认为,银行在存储过程中会提供相关服务,未尽告知义务完全站不住脚。而且存款被冒领是持卡人自身过错造成的。
争论二 不是本人能支取较大金额吗?
庭审中,孙先生坚持认为,对于5万元以上金额支取,银行规定的“持有效证件人”应当就是本人。被告方则表示,这种较大金额的支取,既可以是储户本人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正确的密码支取,也可以是其代理人用储户本身身份证、银行卡、正确密码以及代理人自己身份证进行支取,所以他们认为“持有效证件人”不一定是本人。武侯法记者王可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