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俊)家庭自用车与公司用车承保风险不同,保费也不同。广州一市民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车辆投保,说该车是“家庭自用”,甚至在填写保单时连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都写错,车辆被盗之后,能否获赔呢?这一看似投保方胜算甚小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过两审,却以投保方大获全胜而告终。 日前,该市民已收到保险公司12.8万元的保险金。
小车投保两个月即被盗
2000年12月25日,龙某公司以近30万元的价格购得本田雅阁牌小轿车一辆。龙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丽(化名),她的丈夫是李强(化名)。李强回忆说,尽管是以公司名义购车,但车买回来之后一直由他俩使用。
2003年12月,李强为该车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六种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及全车盗抢险,在填写保单时,他表示该车是“家庭自用”。
2004年2月4日,张丽因事将该车辆停放在天河体育中心附近,后发现车辆被盗。不久,李强就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主与投保人不一致等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李强就将该保险公司告上天河区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12.8万元。
焦点一:车架号出错该不该赔?
该保险公司表示,被盗车辆与保险合同约定标的及用途不符,李强索赔要求无据可依。其一,被盗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保单上登记的不一致,说明被盗车辆不是保单承保的那辆车;其二,被盗车辆是公司车辆,而李强投的家庭自用汽车险种,承保车辆与被盗车辆的用途不符,也不应理赔。
李强辩解说,当时投保时,他仅仅是凭记忆填写车牌号码等等,所以把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填错了,但车牌号码、车辆型号这些关键信息没出错,被盗车辆与承保车辆就是同一辆车。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没有要求李强提供车辆行驶证并认真核对车辆有关基本情况下仍同意承保,故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最后,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12.8万元保险金给李强。
焦点二:隐瞒用途该不该赔?
判决之后,保险公司马上上诉,称李强是在刻意隐瞒车辆用途,其不用赔偿。该公司提出,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不同,承保的风险也不相同。“家庭自用”机动车的承保风险低于“公司用车”,同一险种的“保费”也相应较低。李强明知该车系龙某公司所有,而非其家庭自用,仍按“家庭自用”性质向他们投保,显然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强虽然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但他投保时以自己的名义为龙某公司所有的小轿车投保,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应视为其同意李强以使用人的身份投保。故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李强已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12.8万元保险金。(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