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哈市平房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2001年7月,哈尔滨华顺机械加工厂要扩建新厂房,将承建工程发包给了个体业者赵某和刘某。由于该工程没有按协议规定如期交工,产生劳务合同纠纷。 2002年7月,赵某将哈尔滨华顺机械加工厂起诉至平房区法院。平房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哈尔滨华顺机械加工厂应给付赵某、刘某劳务费和滞纳金共计4万余元。
2005年6月,哈尔滨华顺机械加工厂不服判决,到平房区检察院申诉。
平房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查明:原告赵某及刘某在承建该机械加工厂扩建厂房工程中,因无力完成全部工程,只好把抹灰及贴砖工程转包给湖北人。后来,湖北人干完活直接通过哈尔滨华顺机械加工厂厂长把工程款支走。同时,原告赵某及刘某没有按规定如期交工。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原告赵某及刘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平房区法院一审没有对此予以认定,导致判决有失公平。
平房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提请抗诉,目前,平房区检察院抗诉成功,一审判决不予执行。(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