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广东高校实行校务公开,违者追究责任
本报讯记者区健妍、通讯员赖红英报道:《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将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今后,包括大学招生、收费等涉及学生利益的事项,高校都必须通过各种公开的途径向社会发布,违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今后,包括“学校收费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学生管理信息”(学生入党、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以及“学生勤工助学”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办法等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事项,一般都须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采取学校报刊、广播、校园网等便于师生了解的形式发布。
此外,规定高校对于“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等校务,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学校大型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招投标、中标情况”等,也须向所有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不予以公布校务的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有权责令相关高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也依法严惩。此外,对于高校隐匿或公开虚假校务的行为,如果对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