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被深圳市民称为变态色魔,法院认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某强奸杀害两名女子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去年6月18日,驼背洗脚工任某在深圳中心区的香蜜湖和深圳特区报社公交车站附近相继残忍奸杀两女子,一度被市民称为变态色魔。 法院认定,任某不存在精神病症状。对于死刑的判决,任表示服判。
2005年6月18日,香蜜湖和深圳特区报社公交车站附近发现两具裸女尸体,其中一名死者的某些身体器官还被掏出丢弃路边。当晚10时许,福田警方就宣布两宗命案告破,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任某。警方查明,洗脚工任某奸杀的第一名女子,是其昔日同事的妻子,第二名被奸杀的女子系一名上早班的商场女售货员。
先奸后杀手段残忍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6月17日23时许,在福田某美容中心做足浴师的任某与被害人罗某等四人在一餐馆吃饭。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四人饭后,任某负责送一名盲人同事的妻子即被害人罗某回宿舍。途中,任某产生强奸并杀害罗某的念头。
任某将被害人罗某带至香蜜湖钓鱼台附近时,趁罗某不备,从地上捡起砖块猛击罗某头部,致使罗某当场昏迷。任某奸杀罗某后又将罗某的肠子及子宫拉出并抛于周围地面。最后,任某将罗某尸体抛入香蜜湖内,并从罗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小皮包内拿走罗某的身份证、钥匙及人民币20元逃离现场。
当天凌晨4时55分许,作案后的任某行至深南路辅道特区报社公交站附近时,见女子徐某在公交站候车,再次产生了强奸并杀害徐某的念头。他以问时间为由接近徐某,趁其不备将对方强行拉至公交车站北侧草地上,用右手捂嘴,左手掐脖子致徐某昏迷。任某强奸徐某后,将对方脸朝下推至旁边正在施工的水沟中,随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任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作案之时精神正常
据介绍,庭审中,任某的辩护人称,精神病司法鉴定书中确认被告人任某具有某些分裂样人格特质,因此请求法庭对任某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但法院认为,案发后,警方委托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任某案发时精神状况和责任能力做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任某两次强奸、杀人、抢劫行为的现实动机明确,检查未发现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异常,对周围环境和自身有良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任某对这两次作案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辩护人的要求不予采纳。
据了解,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当时喝了很多酒,请求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法院则认为,《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以此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对于被告人任某辩护人辩称“任某对被害人徐某有强奸的意图,并没有杀害的故意,被害人死亡后果并不是其所希望的”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在强奸徐某后还将昏迷的徐某推入水沟中,致徐某而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中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记者宋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