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我在2004年5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合同约定是2005年11月31日交房。后因开发商原因延迟了四个月才交房,等于说违约了四个多月。现在的问题是:合同中约定的是三个月,现在多出了一个多月,开发商表示将按前三个月的赔付方式计算,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答:对于违约金,一般应由合同双方在条文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