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苑 通讯员胡思进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近年来,在商场、饭店、歌舞厅、游乐场等经营场所,消费者因各种原因造成人身、财物受损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在如何解决这些纠纷问题上,消费者往往处在弱势地位,经营者常以各种理由尽可能减少或推卸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为此,桂林市消协近日邀请维权志愿者,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陆律师,就此类问题为消费者维权支招、答疑解惑。
消费前权益受损商家也需担责任
张老先生不久前与几位老朋友到本市—家酒楼就餐。进入包厢后,趁朋友点菜时,张老先生到卫生间方便。此时,卫生间刚冲洗过,瓷砖地上的积水未干,张老先生不慎滑倒,动弹不得,酒楼经理闻讯后急忙让人将其护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为此,张先生子女认为酒楼在清洗卫生间后,没有拖干净水渍,也没有设立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明显标志,应对其父摔伤承担责任。而酒楼方却认为,张老先生尚未消费,不是酒楼的消费者,因此对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他摔伤后,我们己尽人道主义,将他送去医院,并支付了车费及检查费。为此事目前双方还在争执中。
对于张老先生的遭遇,律师分析说:现在—些经营者都有—些观点,认为消费者虽然进入经营场所,但没有进行消费,即双为还未缔结消费合同,经营者对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伤害不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规定的“他人”,没有限定是消费者。因此,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消费时财物被盗责任应共担
据市消协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时丢失衣服、提包、钱包等财物的事时有发生,但在赔偿问题上,经营者往往拒绝任何赔偿。例如今年除夕,朱某—家人到某饭店吃团圆饭。就餐时,朱某将外衣脱下放在靠背椅上,用餐后准备结账时,发现外衣不见了,外衣内有手机—部,驾驶证及现金3400多元。朱某认为饭店应当保护在其内就餐者的财物安全,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对此,饭店仅仅是对朱某表示道歉,认为是他没有看好自己的财物,他们不承担他丢失物品的责任。
为此,律师介绍,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解释》,餐饮场所要对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人身财物安全保护措施,如果没有这些措施,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消费者在就餐时对自身财物有保管的义务,如因疏忽造成财物丢失,需承担一定的责任。消费者到饭店就餐,就与饭店形成了合同的法律关系,按照《消法》规定,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消费者有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物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所以,朱某有权要求饭店给予赔偿。但如果消费者也有—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划分,消费者只能要求饭店赔偿部分损失,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可相互协商。另外,律师还指出,如果由于消费者因自己疏忽丢失财物,则不能以双方过错划分,其损失由消费者承担。
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消协建议消费者就餐时注意看管好自己的财物的同时,也建议餐饮场所尽可能提供消费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护措施,如设置就餐者财物寄存柜,代保管财物等。现在—些餐饮场所使用一种椅套,将其套在就餐者放有衣物的靠背椅上,这种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车辆被盗或被损需明确有无保管关系
今年2月7日中午,钟某请几个朋友吃饭,将汽车停在某饭店门前的空地上。2小时后出来时,发现汽车不见了,钟某在报警后,向饭店提出赔偿。他认为,在停车时,是饭店保安问明他是到该饭店消费而指挥他将停在饭店门口的,而且在饭店消费,就和饭店构成合同关系,饭店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是饭店却说,当时保安不是指挥他停车,而是让他的车稍离饭店门口远—些,以免阻碍他人进出,而且没有收保管费,也没有停车的票据,当然不承担保管责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类似钟先生的经历还不少,记者从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获悉,这两年的旅游“黄金周”期间,桂林市发生多起自驾车外地游客住店时,汽车停放在停车场被损坏,游客就赔偿与饭店发生纠纷的投诉。饭店的理由多是游客的车停在饭店停车场,没有收保管费,损害不承但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应首先证明车主与饭店的保管关系是否成立,而保管关系的形成要证明车主的车是否停在饭店所控制的范围内,如有无停车票据,有无保安指挥停车等。如果有证据,即便是无偿保管车也形成保管法律关系。钟某驾车到这家饭店消费,而且是保安指挥其停车的,尽管没有收保管费,也没有停车票据,饭店也应为他妥善保管车子,车子被盗饭店应当赔偿钟先生损失。
设施不善虽有警示商家也难推责任
不久前,黎女士带其5岁的女儿到市区—露天儿童游乐区玩。此游乐区贴有游乐警示标志,要求6岁以下的儿童进入时,家长必须在旁边陪护、照顾。女儿在玩滑梯时,左小腿骨被摔折。黎女士认为滑梯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要游乐区老板赔偿女儿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可老板以设有游乐警示标志,黎女士未尽陪护责任为由,拒绝任何赔偿。
律师指出,经营者不能以设有警示标志而忽视安全经营、管理的义务。虽然游乐场老板对游乐的安全做出了明确的警示,但是没有尽到全面的安全使用义务,而且儿童玩的滑梯家长也无法陪护,这样致使儿童受到损害,老板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已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即生产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经营着承但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