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高峰)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区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会议上获悉,到2006年年底,我区将妥善解决1万多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历史遗留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
本次解决遗留问题的企业范围和人员对象主要包括:2004年年底以前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问题以及2004年年底以前企业停产、停业和连续3年以上亏损或处于半停产状况的国有企业。解决人员对象为下岗多年已自谋职业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企业改制时未得到经济补偿或进行置换的国企下岗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已经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仍拖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的职工。
具体政策为:对于下岗职工中女性45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人员,首先通过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不能再就业的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政策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基本生活困难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这类人员不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下岗职工中女性40岁~44岁、男性50岁~54岁和工龄满30年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再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由企业负责清理偿还职工债务和欠缴的社会保养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一次性为职工交纳2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基本生活困难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于下岗职工中女性40岁以下、男性50岁以下人员,主要是通过鼓励企业吸纳、个人自某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原企业应清理偿还债务,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年龄、工龄和社会保险费计算截止时间为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时间最晚不能超过2006年9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