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港法宣记者庄幼鹏)去年9月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民办教育实体连云港金山桥学校一夜之间人去楼空,致使数百名学生失学,在当地引起巨大的社会影响。日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2005年9月,数百名失学孩子中的83名,委托律师联名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连云港金山桥学校、徐州金山桥教育集团和学校校长,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储备金”、“学费”228万多元及其相应的银行利息。
连云港市中院查明,2003年7月,徐州市金山桥教育集团向连云港市教育局书面申请创办金山桥学校,被批准。
2003年7月,金山桥集团与淮海工学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和一份“设备借用协议”,租用原淮海工学院海洋学院的校舍及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给其创办的金山桥学校使用。8月,金山桥集团向筹建中的金山桥学校出资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003年8月,金山桥学校向连云港市民政局书面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号为:苏连民证字第010086号,试办一年。
金山桥学校成立后,其主要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由金山桥集团委派。金山桥学校从创办开始就面向连云港及周边地区常年招收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年级学生,并向招收的学生收取一定数额的学费以及储备金,但其一直未按规定向连云港市物价局报批收费手续。2004年8月26日、9月2日,金山桥学校通过银行分别向金山桥集团转款60万元和100万元。校长柏萍在庭审中也称在金山桥学校办学期间,集团从连云港抽走了300多万元资金。
法院认为,金山桥集团和金山桥学校之间已形成了教育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金山桥学校及其开办单位金山桥集团违反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仅批准其试办一年的规定,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违规收费,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然单方停止办学,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法院因此判决金山桥学校和金山桥教育集团共同向各原告偿还储备金、学费等及相应银行利息。在法定时间内,两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