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份捐精标本不得使五名以上妇女妊娠分娩
《北京晨报》供本报专稿截至今年3月31日,卫生部共审核批准了64家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7家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昨天,卫生部发布通报,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辖区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机构的设置规划并加强管理,不可盲目增加开展上述技术的机构,严禁此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校验不合格的机构必须“停牌”。
卫生部近日印发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还规定,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应在正式运行2年期满前3个月内,通过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校验申请,卫生部在收到校验申请后,在其正式运行2年期满前实施校验工作。逾期不提出校验申请的,卫生部将不组织专家实施校验工作,其原批准证书同时作废。做出校验不合格结论的,由卫生部收回原审批证书及其副本,责令该机构全面停止实施全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采集、保存、外供精子的工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开展上述技术的申请。未经卫生部审批,以往曾经开展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卫生部昨天还表示,今年9月30日后,已纳入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在申请卫生部专家评审前,其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到卫生部确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并获得《卫生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卫生部将不受理其申请。
另外,《细则》还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应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监控机制,严格做到每1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不得使5名以上妇女妊娠并分娩。
《细则》指出,人类精子库应加强对外供精的管理,一、严禁以科研或其他任何理由向未经审批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提供精液标本;二、制定统一的资料收集和信息反馈内容,全面、详细、及时掌握所提供精液标本的去向、用途、使用情况等信息;三、对用于实施供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精液标本进行分别管理,其中,一次提供给用于实施供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精液标本不得超过5人/份;四、一次提供给用于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精液标本不得超过8人/份;五、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反馈的冷冻胚胎暂时按照临床妊娠的结果予以登记和管理。
<责任编辑: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