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欠债不还,郑州市一些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目前面临被法院拘留的结果。4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曝光了91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赖账户”名单,同时对33名已被列入拘留名单的“老赖”进行公告。 在这个拘留名单中,荥阳市刘河镇镇长和新郑市司法局局长等数名政府、司法机关的负责人也在其中。(《中国青年报》4月7日)
初看到这则新闻,我感到很振奋,对于这些“官员老赖”、“局长老赖”就必须动真格,只有对这些欠债不还并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官员们严格执法,政府欠债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当我上网搜索相关领导干部因为政府欠债不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司法拘留的相关信息时,却未能搜索到成功的一例。这让我感觉到情形并不容乐观。显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官员老赖”的勇气固然可嘉,但是,政府欠债并非局长、镇长个人欠债,如果要对他们进行拘留,实际上是一场公权力之间的对话,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体现,而在现实中,众所周知,法院的司法权力在政府行政权力面前总是显得相当软弱。因此,郑州中院能否真正担当起拘留局长、镇长的职责还得打上个问号。
以海南省为例,至2005年10月,政府与国家机关因工程欠款、经济纠纷而在法院输了官司尚未执结的案件,几乎涉及各个级别和每个市县。其中省直机关9件,标的1758万元,仅省交通厅的案件标的就有900万元。试想,如果法院真正能行使拘留相关政府机关领导的权力,执行会这么难吗?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分析这些原因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大部分新官不理旧账,地方保护、部门利益思想作祟,漠视法律,以权压法,阻挠、干预、责难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受制于当地党委,经费受制于地方政府,对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不敢或不愿强制执行(《海南人大》2004年12期)。因此,在我看来,在目前我国的体制下,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担当保证政府及时还债,自觉执行法院判决的第一责任人。因为,纪检监察部门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者,有权给予局长、镇长们纪律处分,决定他们的乌纱帽能否继续戴下去,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能有效地担当起督促政府机关及时还债的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充当解决“政府老赖”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还在于政府欠债不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损害司法权威,更损害了政府本身的权威与公信力。这是非常严重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不能坐视不管。因此,建议在相关纪律条例中,对不及时还债特别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政府机关领导要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进行降级、降职甚至是撤职,并明确赋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权力。当然,让纪检监察部门充当解决“政府老赖”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毕竟只是权宜之计,我们更需要的是要不断地改革我们的司法体制,让法院的腰板更加硬起来。
杨涛(江西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