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中旬,化妆品推销员小林向北碚陈女士推销一批化妆品。陈女士向小林出具了收条1张,但在收条上未约定产品的价格及计算方式。随后,陈女士给付货款1000元。
今年1月下旬,小林称陈女士应按原价的3.5折给付剩余货款,但陈女士表示当初双方口头约定按原价1折交易的,交易已经结束,她拒按3.5折算账。
北碚区法院一审认为,陈女士出具的收条上未约定货款计算方式,也未约定货款金额,现小林要求按原价3.5折计算货款,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小林提供了与其他客户按3.5折签订的合同,但彼合同对此案无约束力。法院最后判决:按1折计算货款。律师点评
市律协陶建律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民法通则中“谁主张谁举证”。虽然小林举示了与其它客户签订的合同,但与本案并无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