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9日讯 昨天,鑫士铭律师事务所的王炎梅律师就读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例回放:李先生原是某企业的技术人员,后在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去了一家新公司任职。原企业因此受到一定经济损失。 现原企业向李先生及新单位提出索赔。请问后者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赵女士与前夫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3岁的儿子由男方抚育。三年后李某因公去世。赵女士现在有经济能力亲自抚育儿子,孩子也愿意随她生活,却遭到孩子祖父母的拒绝。请问:赵女士能否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点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这种监护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孩子的生父去世后,其生母提出愿意亲自抚养孩子,孩子也愿意,这对孩子的成长应该更有利,因此,孩子的母亲有权依法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案例回放:烟台市区一家商场近日举行“买一送一”酬宾活动,张先生花了5500元从该商场买了一台彩电,商场赠送给他一台小型充电器。不料该充电器使用不久就发生了爆炸。张先生向商场索赔时,商场答复充电器是赠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该商场的“买一送一”活动实际是一种促销手段,送充电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购买了彩电为前提。依照前述规定,这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出了问题不能免责;同时,依照规定,商场应在5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以此为限向商场索赔。(志勇 向刚 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