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9日讯
案情:2002年6月9日,某纺织公司丢失一张盖好单位公章及有关人员印鉴的转账支票,纺织公司立即通知了开户银行,并于当晚在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声明该支票作废。但时隔四天之后,某商业公司持该转账支票到银行划款转账1.5万元,该转账支票票面完整,字迹清晰,手续完备,银行依法办理了划款转账手续。 纺织公司为挽回损失,将商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纺织公司诉称,丢失转账支票后,公司立即通知了开户银行并在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可商业公司仍接收该转账支票,给纺织公司造成了损失,对该损失商业公司理应赔偿。
商业公司辩称,有人持该转账支票到商业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1.5万元,该支票票面完整,字迹清晰,手续完备,商业公司只是照章办事。同时,商业公司对纺织公司丢失票据一事根本不知情。纺织公司对票据管理不善,造成了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声明该票据作废,于法无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无因性的法律特点,转账支票持票人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就其票据取得不负证明责任,该票据票面完整,字迹清晰,收票人商业公司收受该票据行为合法。同时被告商业公司没有相应的义务通过广告媒体了解该票据是否失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纺织公司对被告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纺织公司认为,该票据丢失后,我公司已通过电视台声明该票据作废,商业公司仍收受该票据,使我公司受到了损失,法院为什么还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呢?纺织公司打输官司的原因就在于,票据丢失后,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简而言之就是通过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以确定谁持有该票据,实现利害关系人的特定化。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以保证票据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转账支票具有完全有价证券和流通证券的属性,持票人在所持票据的流通过程中,除非票据本身有瑕疵,如印鉴不全、字迹模糊或法律上的原因,如公示催告程序已开始外,收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本案中,该票据遗失后,纺织公司虽在电视台上声明该票据作废,但该声明既不是有权单位作出,又不是被有权单位授权作出,不能产生对该票据进行否定的法律后果,该票据依然可以自由流通转让。
启示:可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否则就可能受到损失。
(冯汝义 王利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