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北京市房山区29岁的未婚女子梅小姐遇到一件奇怪的事,单身的她竟成了陌生人的妻子!陌生人乔先生拿着国家民政部门所发的结婚证找到她家来,梅小姐看到结婚证上面竟然写着她与从未谋面的乔先生一年前就已经登记结婚。 4月4日,梅小姐向房山法院呈交了宣。
原来,早在2005年3月,一名女子冒用梅小姐的身份证信息,用自己的照片,伪造了梅小姐的身份证,并通过民政部门与乔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该女子在与乔先生共同生活了不到一年时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花费了乔家大量钱财,然后不知去向。乔先生经多方寻找,也没有找到此人的下落,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梅小姐对此并不知情。
2006年3月初,公安干警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梅小姐,核实其与乔先生“登记结婚”、“居住生活”的事实。梅小姐大吃一惊,原来自己被无端安上了“已婚少妇”的“头衔”。随警察一起来的乔先生的亲属也确认,与乔先生登记结婚的“梅小姐”并非眼前的梅小姐。
为了进一步核实查证,3月27日,公安部门安排梅小姐和乔先生会面,直到此时,梅小姐才首次见到了与自己“结婚”已一年的“丈夫”,乔先生也指认梅小姐并不是与其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梅小姐”。
事情的真相揭开了,但未婚女梅小姐仍被从法律上冠以“已婚少妇”的“头衔”。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还“自由单身”,4月4日,梅小姐向房山法院呈交了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要求法院依法宣告自己与乔先生的婚姻无效。
法律提醒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照《婚姻法》,梅小姐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不能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但可以采取别的途径来商量解决,比如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拒绝撤销的,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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