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迷魂药”强奸案及派出所长徇私枉法之调查(下)
在该起强奸案中,派出所所长符泽峰亲自起草协调书主持协调,在收取几名犯罪嫌疑人29000元的保证金后,所长仅仅给受害女方8000元,余下款额私自截留,给自己、派出所民警购买手机及个人私用。 2005年11月30日,符泽峰被正式批捕。
关于“缺乏直接证据”的强奸案件,到底法院能不能判嫌疑人有强奸罪?律师、法学专家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一方认为,要使强奸罪成立,必须有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在案发现场留下的精液、血液等;另一方认为,直接证据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就指精液这些东西,只要两个以上的作案人员一对一的口供高度吻合,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私了强奸案
截留保证金买手机私用
在公安机关对强奸案件进行调查的同时,检察机关人员对时任东岭农场派出所所长符泽峰进行立案侦查。“因为我们当时接到的是反映派出所长徇私枉法,但首先要对原案进行调查,这个任务交由保亭县公安局管辖。”李永春检察官说。
就在当晚强奸案发生后,蓝某的姨父黎某立即打电话向东岭派出所报了案。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上写道:所长符泽峰积极组织民警进行调查,来到了黎某家中,看到被害人蓝某昏睡在床上,并提取了蓝某换下的带有血迹的白色内裤,当晚将封华波、陈文丰、王才雄、黄某4人抓获。黄某没有参与强奸案的密谋,因当时只是借摩托车给封华波,后也被派出所拘留。
2001年8月20日上午,所长符泽峰又带领民警来到了蓝某的姨父黎某家调查案件,回到所里后对4人进行了审讯,并到南池小学指认现场、拍照取证。
根据检察院的起诉材料:符泽峰因经受不住陈文丰父母的求情,又想为所里和个人创收,先后两次到黎某家找蓝某的父母,商谈要求对强奸案进行调解和赔偿处理事宜。符泽峰擅自决定以保证金的形式私了此案,20日收取陈文丰父母14000元,封华波父母6000元,王才雄父母8000元,黄某父母1000元,共计29000元。
2001年8月21日下午,符泽峰通知蓝某的父亲及姨父黎某、陈文丰的父母到派出所,由其亲自起草协调书主持协调,从收取的保证金中拿出8000元,以陈文丰父母的名义赔偿给蓝某的父亲了结此案。
检察机关查明,对余下的21000元保证金,符泽峰叫民警陈某和邱某两人保管,所里没有入账。此案过后几天,所长符泽峰让陈某拿了6900元买了3部摩托罗拉手机,分别给自己和黄某、邱某各一部,民警陈某当时不要手机,符给了陈2000元。其他剩余的12100元归所里和符泽峰自己支配使用。在检察机关调查的过程中,符泽峰向检察院退了其中的8900元。
中饱私囊
徇私枉法派出所长被捕
2005年11月16日符泽峰被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正式批捕。目前因疾病原因取保候审,在广东治病。
记者从检察院了解到,2006年3月3日正式对符泽峰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符泽峰身为司法系统人员,在查处强奸案的过程中,明知3人犯罪却未立案侦查,也没有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故意包庇作案人员,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符泽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到目前还没有聘请辩护律师。”郭国育副检察长告诉记者。记者试着跟符泽峰取得联系,但其手机一直处在关机状态。据检察院人员讲,58岁的符目前在广东治病。
案发后,符泽峰已经从东岭农场派出所调往万宁市新中派出所担任所长,直至被捕前。记者赶到东岭派出所,当年参与调查强奸案的民警黄某、邱某当天不在所里,值班民警对此三缄其口。而该案在东岭农场几乎家喻户晓。
记者从保亭县法院获知,法院将择日对符泽峰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审理,本报将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
无“直接证据” 该不该定罪?
农垦公安:
把强奸案当调解案不应该
符泽峰被抓,在农垦公安系统内部产生了很大的震荡。记者在农垦公安局采访时,政委蓝泽祯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蓝政委说,他仅仅知道这个事情,但具体情况不了解。“上级检察机关指定保亭管辖,我们没有必要参与。”蓝认为事发派出所作为农垦系统单位,司法机关应该和他们通通气。
蓝政委认为,就派出所所长该案立案有据,作为司法机关展开调查处理是应该的。“马上就把人抓起来,我觉得不够谨慎,至少应该把情况弄清楚。”蓝政委说。
其次,原案为几名男青年强奸一名女青年,首先要把强奸案定下来,在确定强奸事实成立后,再追究派出所的责任。蓝政委同时提及,目前已经无法获取案件的直接证据,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更有力的证据。
当然,蓝政委对于派出所领导收取保证金,给个人购买手机并将剩余款项私自占用支配的作法表示难以理解。对于派出所领导的过错,蓝政委向记者表示,所长把强奸案当作调解案是不应该的。
被告律师:
该案子无罪判决的把握大
4月6日上午,记者找到了被告陈文丰、封华波的辩护律师、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的王海山和林资。王海山告诉记者,他们介入这个案子时已经是开庭前不久,两个被告早已翻供。
“现在新的刑法和诉讼法讲究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就这个案子来说检察机关是无法取得直接的证据的,法院不能单单凭口供作出审判,必须要有充分的物证。”依王海山律师的观点,这个属于“物证漏洞”。
“要使强奸罪成立,必须有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譬如在案发现场留下的精液、血液,通过这些就可以鉴定出强奸是否成立,现在没有这些证据就无法判断被告人强奸罪。”
王海山律师称,他们现在给被告做无罪辩护,就是要检察机关拿出直接的证据来。王律师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做笔录问讯的时候,有诱导被告承认的嫌疑。“陈文丰说当时检察官诱导他们如果承认的话,就会被放出来,现在他们当然要翻供了。”王说。
王律师还提出一个特别的细节:两个被告当时都承认看到蓝某穿着白色的内裤。“8月19日那天晚上还下过雨,天非常黑,怎么会看到内裤的颜色是白色的呢?”依王律师的说法,这里面有许多破绽。
“我们对这个案子无罪判决的把握很大,从社会价值取向上讲,无罪判决更尊重人权,避免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被告代理律师如是说。
法学专家:
有足够的证据判其强奸罪
那么强奸罪的成立与否,与符泽峰徇私枉法罪有没有关系?郭国育副检察长告诉记者:“两个案子密切关联,如果法院以无罪判处强奸案,那么对后面这个案子有一定的影响,但不会起决定因素。”
从目前案件的情况来看,强奸罪名的成立与符泽峰徇私枉法之间有着微妙的关系。“符泽峰当时收取当事人两万多元的保证金,已经属于违法行为,至于法院对该案件做何判决,要看法官对证据的综合把握了。”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海南大学法学院杨路生副教授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强奸罪名成立与否与符泽峰的徇私枉法罪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有影响。
对这个“没有直接证据”的强奸案,杨路生副教授有着自己的看法,那就是有足够的证据判其强奸罪。
“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是既要公正,又要效率;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合法权益,惩恶扬善。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既有有罪的证据,又有无罪的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的,必须以无罪处理。疑罪从无,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像本案证据应该非常充分。”杨路生副教授说。
杨说,就这个案件中既然有受害人的证词、作案人的证词,这些都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就指精液这些东西,既然没有精液只要两个以上的作案人员一对一的口供高度吻合,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从这个案件看,被告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而对于以前派出所做的笔录、提取的精液现在已经遗失,这些物证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可换性,派出所负有一定的责任,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事过境迁,当年强奸案的“直接证据”已经被派出所遗失,法院也因为缺乏“直接证据”退回要求重新补充材料。3名被告是否有罪,与之有密切关联的徇私枉法所长,法院将如何判决,我们将密切关注。同时也欢迎读者给本报来信来电,。(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