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举报。今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原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兼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经理陈炜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判决。 贪污公款520余万元,挪用公款4195余万元的陈炜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就是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立案侦查后,侦破的一起特大职务犯罪案件。
其实目前我国并不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机关都出台了相关工作规范,但问题是这些规范并不统一,而且比较抽象,缺乏惩处机制。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较窄也应引起重视。例如,刑法中的“假公济私”概念模糊笼统。还有,将报复陷害的对象仅限于举报者本人,保护范围过窄。
在提倡举报的同时,相应的保密工作如果跟不上,就将导致相当严重的后果。首先是举报人可能会因举报行为而招致打击报复。而因为泄密使举报人利益受到损伤其实也就是在破坏反腐败及其他执法工作的进行。同时泄密还可能导致人们因为害怕而不敢署名举报,这也将直接影响到反腐败及其他工作的更好开展。对于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等情况者,如果仅仅是在查实之后进行一些组织、人事处理,所能起到的以儆效尤效果会比予以法律惩处要差得多,因而出台《举报法》,对泄密者进行必要的法律惩处是非常有必要的。
新闻来源: 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