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07家中级法院可审理涉外商事案件
本网江阴4月9日电丁国锋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涉外案件26399件,平均每年递增4%,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通过中国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而目前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已达107家,在江苏省江阴举行的“WTO与中国法治建设”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钱锋向与会的代表介绍了上述数字。
如何在加入WTO后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中趋利避害,运用WTO的规则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健全应对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法院无疑是一支重要的力量。由于WTO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能直接适用,只能通过国内法的废、改、立方式实现相关对接,据统计,为衔接WTO规则而修改的法律法规有2000多项,还废除法规800多项,涉及对外贸易、证券投资、公司治理、银行监管和知识产权的一大批法律法规得到了制定和修改,对中国法院的司法应对和改革问题带来一定的影响。钱锋表示,现在司法应对涉外商事、海事纠纷任务十分繁重,面对的挑战很严峻,随着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在国内开办业务,以及跨国并购和垄断、网络电子商务和网络案件的急剧增多都产生了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2002年采用实施了集中管辖制度,目前共有107家中级法院可以受理涉外案件,另外,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约定适用外国法,对我国法律加入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的国际惯例原则上也予以适用。
据钱锋介绍,内地法院还积极开展与香港、澳门司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促进不同地区司法协助,便于当事人诉讼救济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据了解,去年内地法院与香港、澳门司法机构相互委托、接受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调查取证959件,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17件。钱锋还透露:上个月在江苏举行了有关内地和香港民事判决相互认可的最后一轮谈判,将很快会有结果。(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