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蓉近几年来,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的事情在我市不断出现,而且倒卖价格有不断上升趋势。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出租车市场应当管制还是放开?记者最近进行专题采访,相关问题值得思考。
倒卖车辆经营权指标:牟取暴利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近年来发展较快,据运管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市17个县区拥有出租汽车2000辆左右,出租汽车司机达到4000人左右。 多年来,由于出租车经营权和产权问题不够明确,出租车市场存在大量的挂靠车辆,这些车辆的转让行为无法控制,一些经营者在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后,为转嫁市场经营风险,往往采取“高额承包”或“一次性买断承包”的方式变相转让了出租车经营权。
近年来,围绕“非法营运车辆的专项整治、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清理不合理收费”等一系列问题,我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了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清理整顿。今年1月份,市运管处受理了一起私下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案子。1999年7月,桂林市郊区农民陈甲为了从事出租汽车行业,其出资59000元作为40%车款,桂林市一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队则出资80000元支付“桂C14997”出租车的议标费、购置费、保险费和部分车款占其费用的60%。双方签订了经营合同,约定陈甲以承包经营的形式逐月归还车队出支的上述费用,经营期满后,陈甲把营运手续注销归车队所有。2003年10月,公司在上路检查时发现,该车由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经营。经了解得知,未经公司允许,“桂C14997”原车主陈甲私下以承包形式将经营的出租车私下转让给湖南籍司机。2005年12月28日,刘某、周某经张某介绍,把“桂C14997”的经营指标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乙,后陈乙又将该车的经营权指标再次加价转让给了陈丙。公司认为,未经公司允许,“桂C14997”原车主陈甲私下以承包形式将经营的出租车私下转让给他人,不仅违反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同时也违反市政府及运管处的文件精神,而刘某、周某等人又把该车的经营指标来回炒卖,严重扰乱了当前的出租车市场秩序,因此该公司向管理部门作了举报,请予查处。
客运经营权其实是严禁私下倒卖
“出租汽车经营权属有限的公共资源,国家规定严禁经营者私自倒卖。”市交通局副局长张快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调查获悉,我市1994年经上级批准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议标有偿使用,经营权使用期暂定为6年,允许更新车辆顶替经营,续标后经营权可继续使用。2001年3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停止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这几年,虽然实现了经营权从有偿到无偿使用的平稳过度,但按照现在车辆更新顶替政策,基本上是由原从业人员买车更新,继续挂靠在一个企业经营,车辆产权是从业人员的,但有关车辆证件名称是企业的,造成车辆产权不明晰,易引发经济纠纷。而一些从业人员拥有更新车辆顶替经营的权利,却私下高价买卖经营权,因此,出租汽车经营权已从2001年的1万元炒到现在的8万元。
根据国发[2000]34号、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办发明电[2000]22号文件精神,对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政府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多年来,我市对出租车行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标准,并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但近年炒卖经营权案例仍有增无减,为了牟取暴利,有的竟然成了倒卖专业户。其中有一些经营者不懂政策法规,他们认为自己买车经营,出租车经营权就属于自己,可以私下倒卖并可世袭承继。张副局长说,这种倒卖行为的恶果是违背了行业管理规范、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加了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容易激发经营者和公司、管理部门的矛盾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针对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公司开始进行整顿。如大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今年2月份专门制订了整顿和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方案,并公示,接受全体从业人员监督。针对出租车司机反映强烈的8个问题,如车辆更新费问题、风险抵押金等焦点问题,公司也提出了今后的整改措施,其目的就是规范公司管理、做好优质服务,构建司机和公司的和谐关系。
实行收归经营权 实行“公车公营”
我市近年来清理整顿出租车市场和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也积累了经验。市运管处出租汽车管理科王科长说,“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继续暂停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严厉查处私下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行为,责无旁贷。近几年,对非法买卖经营权的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精神实行退出机制,收回经营权,使私下买卖经营权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谈到经营权问题,市交通、运管部门以及一些运输公司认为,必须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此,最近我市交通部门制定了《桂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这个规定一旦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根据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这一《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自取得之日起至出租汽车报废或营运证件注销之日止。经营权使用期满的,其经营权自动取消,并应及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
该《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取得经营权后须推行公司化经营,即“公车公营”,有利于纠正现行的挂靠经营、产权不明的经营方式,能促进企业合并重组,理顺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能有效加强企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手段,切实改变企业对从业人员管理脱节、管理不到位的现状,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水平和运输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