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丈夫早上开车送妻子上班,却因车速过快出了交通事故。妻子在事故中多处受伤,并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为此支付了4万多元的伤残补助金。由于交警部门认定丈夫负全责,单位认为这笔补助金应由肇事人支付,并由此向其追偿。
去年10月12日早晨,家住河西奥体新城的王晓明和妻子刘霞起床迟了,王晓明匆忙发动车子上路。在从赛虹桥立交的匝道驶向主道时,由于车速过快,车子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结果,王晓明没受伤,但他的妻子刘霞则受了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晓明超速行驶,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经诊断,刘霞右腿侧踝粉碎性骨折。去年底,劳动部门认定刘霞为工伤,工伤等级为六级。为此,刘霞所在单位支付给刘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多元。
支付了伤残补助金,刘霞的单位一直觉得很冤。为此,公司委托律师向王晓明发了律师函,认为他作为事故的肇事者也应该承担责任,并要求其支付4万多元的补助金。
王晓明的代理律师、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勇告诉记者,刘霞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以向肇事者索赔,打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官司,也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则表示,单位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埋单”是应当的,也是法律赋予受伤职工的权利。但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在支付了伤残赔偿金后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文中人名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