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送一”是一个不错的促销策略,客观上也确实能够起到促销的实际效果。近年来产品责任险和短期保险产品开始成为某些厂家促销的噱头和搭赠的“小礼物”。
就像部分保险消费者并不知道产品责任保险是厂家转嫁自身风险的一种方式,与消费者本人并无多大关系一样,部分保户也并不了解厂家搭赠的保险产品到底与自己有多大关系。
王女士的案例应该存在这样一种保险法律关系:永久助力车公司通过上海环亚保险经纪公司与上海人保签订,以购买助力车的消费者为被保险人的3种财产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上海人保和王女士,上海环亚保险经纪公司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中间人”。王女士若发生了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上海人保,而不是上海环亚保险经纪公司。
从王女士并没有收到盖有上海人保公章的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的事实可以说明,王女士是否真正“拿”到被赠予的3个保险产品还是并不确定的事实。
众所周知,任何一款保险产品的理赔主体毫无疑问应该是保险公司,环亚经纪公司不可能是保险理赔的主体。
本案中,王女士一直认为环亚是理赔的主体,说明普通的百姓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环亚一直“代理”保险公司理赔的事实,又让人们怀疑该保险是否真的存在?
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企业市场竞争激烈也是不争的事实。保险公司希望将保险产品通过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的方式扩大市场份额的销售方式也是无可厚非的。
但在这个保险企业同其他企业共同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规范经营,慎对每一份保险单、每一个保险消费者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公司不但应该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还应该让保户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及发生保险事故后该找谁,避免厂家或其他机构利用保险公司的“招牌”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保险公司“惹麻烦”,影响保险业的行业信誉。
(作者系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