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黎莉记者李罡)2005年,南充12岁男孩丁冬(化名)从成都坐火车回南充,途中不幸被窗外飞石砸成7级伤残,家属随即将承担运输的达成铁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9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经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达成公司支付丁冬24000元。
丁冬的起诉状称,2005年7月16日,丁冬跟妈妈从成都乘坐5626次列车到南充。当日下午3时左右,当列车运行至南充区间时,他被窗外一飞石击中,导致左额叶脑挫裂伤,前颅骨折,左眼球挫伤,住院治疗115天后出院。现在,丁冬的视力下降至0.2,并且常常感到头昏头痛,左眼明显小于右眼。出院后,丁冬家人状告达成公司,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5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由于丁冬持有效车票乘车,其与达成公司之间系铁路运输合同关系。丁冬在乘车途中受到第三人意外伤害,在责任人不明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达成铁路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达成公司赔偿24000元,驳回丁冬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