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即日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一定数额的年租金。
南京市政府昨日下发《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主要有三种行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需要交纳土地年租金: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此次土地年租金标准(详见表格),计算公式为: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修正系数。残疾人和低保户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半征收;福利性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免1/3。
据了解,今后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必须事先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协议》,否则,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