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强奸犯罪39岁的林义(化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采纳了其代理律师提出的“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提出撤诉并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今年3月21日,度过了10个月的羁押生活后林义重获自由。
当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林义是百感交集。在10个月里,蒙受不白之冤的他身心饱受折磨。如今,重获自由的林义决定向司法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报案者咬定被林义强奸
2004年4月14日晚6时,林义的朋友尹丰(化名)给林义打电话,邀其到饭店吃饭。到饭店后,尹丰的女友肖丽(化名)把女朋友张莹(化名)介绍给林义,四人在饭店喝了一瓶白酒后,张莹提出到某足疗城玩。在足疗城内,林义与张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张莹给肖丽打电话,称让林义玩弄了,让林义拿5000元钱私了。由于双方没有谈拢,4月19日,张莹向派出所报案,称被林义强奸。
2005年5月20日,林义因涉嫌强奸罪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林义趁被害人张莹酒醉神志不清之机,将被害人张莹强奸,已构成强奸犯罪。2005年12月2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林义提起公诉。
疑罪从无 检察机关撤诉
2006年1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林义的代理律师姜彩熠称,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证据确实可以证明林义与张莹发生了性关系,但却没有证据证明张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被强迫的。张莹称自己在喝酒后就倒在了饭桌上,但其他几名当事人以及饭店、足疗城的工作人员都证明张莹在喝完酒后是清醒的,去足疗城也是张莹领的路,她还把骑的自行车送回家。这些证据都证明了张莹是在意识十分清楚的状态下,与林义发生关系的。只是由于事后敲诈不成,才愤然报案,因此,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轻易对一个无罪的人进行刑事追究,应当可以认定林义是无辜的。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提出撤诉。2006年3月21日,和平区检察院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对此案作出不诉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林义不起诉,林义被释放。
蒙受冤屈郁郁寡欢
自己被控强奸,蒙受不白之冤,失去了10个月的人身自由。这让39岁的林义终日郁郁寡欢。“失去人身自由10个月啊!人生能有几个10个月啊?”林义的父亲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出来后,全家人都面临巨大的压力,对儿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林义在回到家后,精神状态一直不是很好,原来在一家饮品公司做营销经理的工作也没有了。“就跟变了个人似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林义正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姜彩熠称,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林义有权利向司法部门提出赔偿要求。记者 朱洲 |